市住建局關于加快推進裝配式建筑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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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時間:2020-05-09 1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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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建局關于加快推進裝配式建筑的通知
【概要描述】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城市規劃建設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見》(中發〔2016〕6號)中關于“發展新型建造方式,大力推廣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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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房保障署,各區住房和建設局,寶安區建設局、住宅局,各新區城建局,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城市規劃建設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見》(中發〔2016〕6號)中關于“發展新型建造方式,大力推廣裝配式建筑”的要求,全面促進我市裝配式建筑的發展,保障建筑工程質量和安全,降低資源消耗和環境污染,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稱的裝配式建筑,是指采用預制構件在施工現場裝配而成的建筑,包括裝配式混凝土結構、鋼結構和其它符合裝配式建筑技術要求的結構體系。
二、下列項目應當實施裝配式建筑:
(一)新出讓的住宅用地項目;
(二)納入“十三五”開工計劃(含棚戶區改造和城市更新等配建項目)獨立成棟,且截至本通知發布之日尚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保障性住房項目。
三、政府投資建設的學校、醫院、養老院等公共建筑項目,以及深圳北站商務中心區、坪山中心區、寶安中心區、國際低碳城、大運新城等重點區域,優先實施裝配式建筑。
四、市區主管部門應當在新開工的保障性住房建設標準批復和建設管理任務書中明確裝配式建筑相關技術要求,裝配式建筑的增量成本計入項目建設成本。
五、裝配式建筑項目應當應用建筑信息模型(BIM)技術,特別是在設計、生產和施工階段的應用,通過設計、生產、運輸、施工等專業協調和信息共享,優化裝配式建筑的整體方案和資源配置,建立裝配式建筑項目的數據庫,形成數據資源,為實現全過程的質量控制和管控追溯提供信息化支撐。
六、裝配式建筑項目優先采用設計-采購-施工(EPC)總承包、設計-施工(D-B)總承包等項目管理模式。具有工程總承包管理能力和經驗的企業(包括設計、施工、開發、生產企業單獨或組成聯合體),可以承接EPC工程總承包、設計-施工總承包項目,實施時具體的設計、施工任務由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招標人可采用競價預選招標或競價批量招標方式,擇優選擇工程總承包單位。
七、裝配式建筑項目可按照實際需求分階段辦理施工許可手續。對已經辦理立項手續的裝配式建筑項目,建設單位申請開工,并經現場核查滿足工程質量和安全施工條件的,由質量安全監督機構與建設單位簽訂工程質量安全監管協議,辦理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登記手續,項目可以提前開工。建設單位應當在開工后一定期限內補辦施工許可手續,具體期限可在工程質量安全監管協議中予以約定。
八、裝配式建筑項目除建筑專業和結構專業施工圖外,建設單位可自行組織常規設備專業(風、水、電專業)施工圖審查,并對結果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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